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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情起因与背景:2021年2月22日发放1月份工资发现被扣除4500块,公司理由:扣除入职奖励。入职时告知发放9000块入职奖励,分三个月发放,第一月发放4500,第二个月发2250,第三个月发完。入职前未告知9000块发放条件。2020年11月18日入职,因工作职责,福利待遇与实际不符于2021年1月20日微信上向主管提出离职申请,1月27日才批准申请,离职日期为2月27日。工作时间已超过3个月,自认为工作一个月发放一个月入职奖励。2月23日与主管沟通,主管临时向总监反映此事,才告之入职需满六个月才不会扣除入职奖励。 2.诉求:返还扣除的4500元入职奖励,补发余下4500元入职奖励

江苏省-无锡市 劳动争议 2021-02-25 21:45:56
用户:178*****446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1-02-25 21:47:20

    你好,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迟迟不给工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权利的救济。 第一、要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当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对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跟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补发工资。 第二、如果对于以上方式的协商不成,最好是带好相关的材料到劳动局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如果拖欠工资交额比较大的话,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仲裁等。 请问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与公司进行了协商? 建议联系我,我将竭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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