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1-02-19 13:28:37
例如《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举例,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5%×60=300(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60天)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175%×60=105(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60天)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0000×0.05%×183=915(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日共183天。计算至包括生效当日在内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7月2日,不是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2015年6月30日)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0000+300+105+915=11320
回复于2021-02-19 13:37:48
您好,第一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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