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要咨询一下餐费的收取问题,我和厦门正品时光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了合作合同,甲方出场地,设备,寻找合作食堂,我方出场地租金,水电费,煤气费,工人工资和中餐生产,自负盈亏!甲方负责收取合作公司的餐费,收取营业额的百分之四,作为营运费用!后因合作食堂条件苛刻,无法继续经营,于2020年7月,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于2020年8月1日起停止合作!现还30900餐费未收回,时间已达6个月,在9月份的押金退款中,甲方又扣了2万元的合同丢失赔偿费,我方觉得不合理,不是我方的责任,现请求一并退回,
福建省-厦门市
合同纠纷
2021-02-05 1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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