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是什么工时制度,我们每周都要加班五六十个小时多个小时,我因为不给加班费用,提出劳动仲裁,后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并不认可也没有签字,只送给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仲裁是却告知我企业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出具了1994年批复的用工形式,为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就可以要求劳动者任意的加班不给加班费用吗?请问各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未告知是什么工时制度,合法吗?每周都要求加班在五六十小时以上合法吗?
山东省-临沂市
合同纠纷
2021-01-25 0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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