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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奶茶店工作 他们说第一个月属于见习期,按照工时13每小时发给我 然后和我说前三天是试用期没有工资,第四天开始计算工时,我在那边工作了十天,第十天结束我的工作以后我辞职了,然后他们是否应该支付我前七天的工资?如果不是按当初说的13每小时支付是否合法?

山东省-淄博市 劳动争议 2021-01-19 12:20:04
用户:130*****762
律师回复(2)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496人

    回复于2021-01-19 12:23:13

    只要你正常工作的,应该按照当时谈的工资给你发。

  • 回复于2021-01-19 14:32:04

    您好,从法律的角度看,试用期三天工资是你的劳动报酬,公司不能克扣。但是,维权需要考虑维权成本,争取权利是需要成本的,金钱、时间、精力成本。您可以考虑付出成本和收益是否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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