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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教辅机构的老师,准备离职,在1月4日正式提交了离职报告,在12月26号也跟主管面对面说过。现在学期快结束了,领导要求我们这些离职的老师必须上年前的寒假班,没有选择权,上到2月9号,不上就扣工资和双倍绩效,不离职的老师有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想咨询一下,这是合法的吗?

浙江省-金华市 公司法律 2021-01-18 13:52:51
用户:151*****941
律师回复(3)
  • 曾金峰律师

    月帮助2人

    回复于2021-01-18 13:57:23

    这种做法不合法,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回复于2021-01-18 14:01:50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正式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单位提出

  • 回复于2021-01-18 14:05:58

    辞职只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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