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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1/1缴纳2020年物业费和停车位租赁费用,2021/1/1再次去物业缴纳2021年物业费和停车位租赁费用时,被告知因2020/12/31之前未缴纳2021年停车位费用因此使用权被取消,在此之前物业在地下停车场进出口处张贴告示,但是因为业主不住在该小区,房子为租客使用,并没有得到任何微信或者电话告知,我是否可以以物业未尽到告知责任,驳回物业取消停车位权限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 其他 2021-01-10 15:19:40
用户:137*****501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01-10 15:21:36

    可以协商,需要看停车位的情况,是否是授权使用还是所有使用,协商不了委托我们律师介入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138人

    回复于2021-01-10 15:33:36

    就算是没有去交,作为业主也有权利使用,对方没有权利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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