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几年前工作单位外派我去美国工作三年,出国前按照单位要求签了【培训服务协议】,规定回国后在本单位服务三年,否则追究外派期间的“培训费”,包含食宿,机票。
现在我已回国服务2.5年,提出离职后,按照协议,单位将追究一笔数额很大的赔款。
我想论证协议的不平等不合理性,我们实质是外派工作,单位不存在【培训】计划,不存在用于培训的专项费等,要我赔偿的明细里只有我外派工作期间的【食宿费机票费】,没有培训费。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违规?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论证协议的不合理性,摆脱协议束缚和赔款。
广东省-广州市
劳动争议
2021-01-07 19: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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