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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3月19日—2021年3月18日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签的是数据采集岗位,工作几天后调到了数据标注部门,劳动合同并未更改,期间在与甲方核对款项的时候,我都核对了25万元,但是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但是公司对于多核对的25万元为由要求我赔偿,是否合理?公司的说法是,多核对了25万元,导致他们多发给基层员工绩效工资为由,要求我赔偿多发的这部分绩效工资。
浙江省-杭州市
劳动争议
2021-01-06 18:15:53
用户:13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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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树伟
律师
回复于2021-01-06 18:38:55
可以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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