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我可提供缴纳记录及工资条截图和工资条录屏作为证据)
2、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比如10月份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应11月15日发放,实际为12月24日发放。11月工资应12月15日发放,至今仍未发放。(我可提供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3、企业人力口头通知员工1月1号到2月28号待岗,未与员工签署待岗协议。(我可提供企业人力口头通知的录音作为证据)。
请问以上三点都是企业违法行为吗?
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2N赔偿并补交社保及公积金,可以胜诉吗?
请问企业是否可以以疫情及经营困难为由,强制员工待岗?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0-12-29 19: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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