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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慧与乙公司签订了奶茶粉的买卖合同,1万袋3万元,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且合同签订当天廖慧已付款。2019年7月11日,乙公司将奶茶粉交给丙公司,7月13日丙公司运送过程中,因台风奶茶粉全部损毁。 若廖慧将奶茶粉以1万袋4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林伟,且为乙公司知晓,但乙公司并未交付奶茶粉,廖慧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为多少?

河北省-秦皇岛市 合同纠纷 2020-12-22 12: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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