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与,弋阳韵达公司达成合作,并交当时负责人刘志平2000元作为押金,2019年韵达公司转让给被告,原告押金也已经全部移交给被告,2020年四月,原告与弋阳韵达公司解除合作关系,被告通知原告,6月1号退还押金,2020年6月1号,被告家弋阳韵达公司转让给张龙,转让合同内并没有将原告押金已交给张龙,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押金

江西省-南昌市 其他 2020-11-24 13:16:35
用户:181*****277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11-24 13:18:54

    可以直接去起诉维权。要求对方还钱。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81*****277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