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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2019年6月 由于其是我经常熟悉的顾客。来我上班的娱乐场所消费。短短两三个月期间其给我转帐40次左右。共达到110,000左右。大部分都是在上班娱乐场所,消费的油其转帐给我,我转给公司买单。现在他老婆不知原因 把我告上法庭。法官宣判我要赔其230,000左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其他 2020-11-23 11:44:41
用户:139*****860
律师回复(1)
  • 曹磊律师

    月帮助145人

    回复于2020-11-23 11:55:10

    你准备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转给你的款项是用于消费或者其他目的而并不属于借款,或者其他的款项那么时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的。

    用户追问2020-11-23 15:03:03
    我有证人可以证明其是去我上班的娱乐场所消费的。
    律师回复2020-11-23 15:03:30
    证人,不能和你有利害关系,并且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可能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
    展开全部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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