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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点由武昌搬迁至双柳,签了地点变更合同,只说明地点变更,其它不做改变),可部门因为属于特殊工种,原作息时间为8:30—12:00,14:00-17:30,现在搬迁后因为较远单位统一通勤车,时间早6:20和晚17:45集中发车,工作时间改为8:00-12:00,13:30-17:30(无形延长了劳动时间),每天早出晚归的,这是否属于侵害了职工原有权益,是否可以申请补偿或有其它什么说法?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0-11-18 13:09:21
用户:177*****607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0-11-18 13:11:59

    可以要求单位补偿的。,,,,,,

  • 回复于2020-11-18 13:17:45

    你好,首先看劳动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劳动时间,另外不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就算侵犯权益。

  • 回复于2020-11-18 14:09:29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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