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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出借,约定利息月2分,每半年付一次利息,给付到2018年12月,2019年到现在未付利息,2020年9月1日起诉到法院主张偿还本金及未付利息,未付利息按新规的月利率1.28计算。原告与被告对已付利息无异议,法院判决时对已付利息按月利率1.28重新计算冲减本家是否正确?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债权债务
2020-11-17 15:05:39
用户:1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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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树伟
律师
回复于2020-11-17 1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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