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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经黄俊魁介绍,娶了一个越南女人,在这期间我被黄俊魁诈骗人民币313335元,有银行汇款凭证、微信凭证和字条为证,我到涵江派出所报案,涵江检察院判决不立案。我不服涵江检察院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我儿子和越南女人2月26日结婚登记,3月3日介绍人黄俊魁夫妇驾驶自己的车到我家里,探望该越南女(介绍黄俊魁老婆也是越南女人,她们俩是表姐妹,感情很好)。她们相见后,3月18日,黄俊魁介绍给我儿子的越南女人就逃跑了。我们直接打电话给介绍人黄俊魁问,他不接电话。结婚登记时间到逃跑时间前后只有二十多天,我就被黄俊魁诈骗31万多元钱。涵江检察院认为黄俊魁没有责任,不应该把钱退还给我,涵江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 婚姻家庭 2020-11-05 19: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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