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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人的违约责任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因小区建设保温措施不当或用热人所住楼层位置导致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5)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6)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

河北省-保定市 合同纠纷 2020-10-28 2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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