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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城镇户口,家住郊区。几十年前(大概1979年),生产队时任队长上我家找我父,队长来访大意为:为了规划吉兴一队住宅建设,我家南面邻居(生产队社员)建房要占用我家前院土地若干平米,条件是:用别处的四十平米土地与我家交换。开始我父亲不同意,后来在队长多次来访并说服下,我父亲同意了。从此,我家就在生产队换给我家的四十平米土地上一直耕种至那片土地被征用(卖地)。 现在那片地被征收了,生产队拒绝对我家做任何补偿。难道因为我家不是他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就得不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吗?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侵权维权 2020-10-23 15: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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