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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与2020年9月 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标注为预售房。交房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前。 二,本人与2020年10月20日进行验房,开发商未能出示《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证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请问,开发商并不具备交房资质,且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日期为4月三十日前,而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为9月19日,那么开发商是否存在逾期交房,逾期交房的日期该从哪天开始计算。

河南省-三门峡市 合同纠纷 2020-10-21 23:12:27
用户:186*****096
律师回复(2)
  • 李良律师

    月帮助210人

    回复于2020-10-21 23:23:04

    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就是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回复于2020-10-22 00:16:23

    开发商是逾期交房。这一点毋庸置疑,起算点就是合同约定逾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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