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届毕业生,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20日就职于就职于某教育机构五个月,机构于三个月试用期后,8月开始缴纳社保,但并没有缴纳公积金,未能按照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自九月中旬以来,多次以公司发展为理由要求员工无偿加班。本人于2020年10月16日由于身体原因提出辞职,并主张放弃十月份的工资,马上离职。
2.离职当日用人单位以自动离职为理由要挟本人除了缴纳从本人工资应当扣除的社保金额,还应当缴纳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五险)部分,否则把本人纳入失信名单。
3.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广东省-韶关市
劳动争议
2020-10-21 2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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