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18年3月19号交的定金,18年4月7号交的首付,18年9月18号签的贷款,合同里面写的是19年3月31号前交房。
逾期交付责任
1.逾期在30日之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以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5.9%(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款万分
广东省-清远市
合同纠纷
2020-10-19 2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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