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标准工时制合同,但是公司这个岗位又同时审批的是综合工时制,中间没有进行过合同更改。三年来公司一直按照综合工时制发放工资。我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主要涉及周六周日加班费差额5%)劳动争议仲裁法庭不与支持我的诉求。而且公司每个月加班时间都要超过100个小时左右。2.我通过仲裁法庭知道公司申请综合工时制的员工签名有部分为伪造签名。我现在想上诉,我现在以那种理由上诉对我有利。胜诉机会有多大?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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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09: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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