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单位工作10多年,单位要解除合同,原因是部门取消。实际是2020年今年一共工作不到三个月,疫情期间开80%基本工资没有岗位等其他工资。八月份正式停止。放假休息也开80%基本工资1400元。现在单位要在合同到期以后不在聘用。合同签订日期是每年的1月1日签订。我们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合法吗?现在要按照2020年的工资给补偿,但是都不及19年的三分一,而且单位现在让我们一直放假,到合同日期都开1400元,这样的补偿金就差更多,合法吗?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可以辞退吗,40岁以上有说法吗。谢谢!
河北省-秦皇岛市
劳动争议
2020-10-16 1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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