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业务删减,离职后公司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扣了小2000与老板协商无果后举报了该单位(8月6日入职到9月4日离职未有人与我提过绩效考核,相关负责人更未制定过绩效考核目标)。期间单位也未与我在内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费。在通过劳动监察举报后,单位负责人让一员工与我联系说单位现在要录入社保了让我将联系地址发给他。请问:1、录入社保等于缴纳社保保费吗?要将联系地址提供给单位吗?2、因工作至9月4日那么9月份的保费单位需要缴纳吗?若需要个人需承担多少呢?(试用期5600)3、8月6日至9月4日一共22天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吗?
福建省-厦门市
劳动争议
2020-10-14 18: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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