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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蔡如行,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小尖镇中舍村。 被申请人响水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蔡正松暴力行为非故意伤害”的决定(小尖派出所电话通知,无书面通知) 2、依法认定蔡正松故意伤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蔡正松暴力行为非故意伤害决定”(小尖派出所电话通知,无书面通知)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事情概况 我是一名五保户(无儿无女),二级残(肢体残)行动不便,在2019年3月10号因地界发生争执,我被本村蔡正松打致三根肋骨骨折,在响水县人明医院住了半个月左右,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二

江苏省-盐城市 其他 2020-10-11 11:10:56
用户:182*****129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0-10-11 11:13:23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草,您具体想咨询什么呢。

    用户追问2020-10-11 11:17:00
    第一,自己可以直接到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吗,这个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用吗?第二是,我上面行政复议书的内容如果在事实的前提下会得到支持吗
  • 回复于2020-10-11 11:48:13

    你好,如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但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而非过失。

    用户追问2020-10-11 11:57:23
    3,小尖派出所给出的蔡正松非故意伤害的理由是“根据口供导致二级轻伤的三根肋骨骨折都是第一下摔得,第一下他不是故意的” 二、依法认定蔡正松故意伤害责任 理由有一:我身体行动不便没有有力的动作行为,蔡正松实施暴力是纯主观主动行为;即使是第一次导致轻伤二级的伤害也应是故意伤害行为。
  • 回复于2020-10-11 17:11:00

    你好,你的问题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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