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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年9月30日早上在上虞开区(老便民中心)红绿灯十字路口前方停着车,我骑电动车同方向驶向路口前方车付驾门猛然打开撞到我左膝盖倒地,报警后去医院检查,拍片未骨折。后磁共振查左股骨内侧髁及胫骨内侧平台骨挫伤,韧带挫伤,内侧半月板撕裂,关节积液。医生建议关节固定,休养1月。请问:除医药费外能要求其它赔偿吗

浙江省-绍兴市 交通事故 2020-10-08 13:34:04
用户:159*****591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10-08 14:14:0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以上费用建议详细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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