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今年年初2月10日-4月左右分不同批次借给我同事140,000元,这笔钱用于朋友的姐姐在疫情期间维持企业流水所用,她现在一直拖所有想以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约束一下她。
我的想法是在条款中列明9-30号之前还款4w元,其他的钱需要在今年年底前还完。如果她违约我希望违约责任中基于违约金这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抵押条款,因为他们家还有房子(可能是她的名下也可能是她父母的名下)希望把他们房子的固定百分比拿来做抵押
想要明确几点,这种借款正常利息要怎么算?
如果违约没有还款在法律的允许内最大的保证我利益情况下怎么算
钱是她替她姐姐借的要不要把她姐姐也拉过来作抵押?
上海市
债权债务
2020-09-16 1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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