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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单,可是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离开,离开的话按自动离职不给劳动者发工资,劳动者该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呢?怎么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否合乎劳动合同法呢?

福建省-厦门市 合同纠纷 2020-08-23 22:48:06
用户:182*****325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08-23 22:51:33

    你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且,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 回复于2020-08-23 23:54:58

    您好!试用期提前三天告知公司了,到期即可离职。不给工资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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