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实内容:
2020年7月24日20时40分许,甲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中冠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逸夫路口时,因受沿中冠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乙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影响。致使甲方电动自行车摔倒,造成甲方车辆受损及丙方受伤的交通事故。
丙方是甲方电动车乘客
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写的我(乙方)是次要责任 ,甲方主要责任
没有发生碰撞,甲方正常行驶, 我是逆行,距离还有15米左右时,甲方急刹车摔倒,致丙方受伤。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我(乙方)需要承担么?
宁波这边儿法律规定电动车不允许载年龄超过12岁以上人员
浙江省-宁波市
交通事故
2020-08-12 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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