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单位利用辞职书写报告有意拖欠工资,去年11月份申请了辞职报告交与负责人,而后未得到管理用人单位的批准,后经本人个人打算撤销辞职报告,与经理方协调沟通撤销辞职,在今年2020 1月份重新申请了辞职报告未得到消息,疫情缘故回家处理私事,经上来不就找回公司,公司负责人相互委推,私协不成,资料报告提交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结果为您12月15号离职。事实结果劳动就职时间为1月22号离职,转办仲裁,请问用人单位提交之前的辞职书我还能够得到我剩下的事实劳动工资吗??求回答
广东省-广州市
劳动争议
2020-08-11 19:16:41
用户:15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