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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号当事人到桂平人民医院实习,有学校带队老师同去,当事人到医院后,第一时间跟老师请假上厕所,中途去了30分钟,后来群众发现厕所有血流出,告诉医院保安,医院保安爬进厕所,发现当事人已经昏迷,而后进行抢救,医生告知当事人身中七刀。医院报警,刑侦大队来封锁现场,刑侦大队侦查后初步判断自杀,在当事人上厕所到发现这半个小时当中,学校带队老师,未安排人寻找当事人。只是打电话给当事人。而后当事人在7.22—8.5号期间在治疗。8.5号放弃治疗进行器官捐献。当事人死亡,现在我想让警方查出自杀原因,还有学校有没有责任赔偿当事人家属。医院又有哪些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其他 2020-08-08 20:40:28
用户:152*****623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8-08 20:51:04

    你好,按照你目前所述情况,学校和医院对当事人自杀没有责任,详细情况建议你根据警察调查结果,到当地律所做详细咨询。

    用户追问2020-08-08 21:12:34
    警方只是初步判断自杀,当事人手机警方还未解锁查看有无异常,警察有没有查清楚自杀原因的义务。
    律师回复2020-08-08 21:31:44
    那先等警察调查的结果,现在只是初步判定自杀,有可能会在调查过程中查出自杀的原因。
    展开全部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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