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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于7.20晚上在某一金店看中一条男士的黄金项链、一条男士的玫瑰金项链和一枚玫瑰金戒指(总价值13300元)。因为日子原因和金店老板协商好7.23来拿,并付了定金3300元,老板也开了单据,上面写有物品名称+克重+金额(类似收据一样) 2.今晚7.23去金店拿的时候,老公不喜欢那条玫瑰金项链,就说不要了。在付尾款时,老板多算了600元,说是当补偿的,说我们都说好要又说不要,他们亏损。于是,我们双方就发生争吵了,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认为自己的定金是用于购买他家店内任意一款产品,最主要项链是现成的,并非定制款。 3.我们需要出这600元吗?

浙江省-温州市 其他 2020-07-23 23:02:27
用户:152*****566
律师回复(1)
  • 李婷律师

    月帮助2人

    回复于2020-07-23 23:15:06

    其实是不需要的,不是定制物品,可以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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