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7.20晚上在某一金店看中一条男士的黄金项链、一条男士的玫瑰金项链和一枚玫瑰金戒指(总价值13300元)。因为日子原因和金店老板协商好7.23来拿,并付了定金3300元,老板也开了单据,上面写有物品名称+克重+金额(类似收据一样)
2.今晚7.23去金店拿的时候,老公不喜欢那条玫瑰金项链,就说不要了。在付尾款时,老板多算了600元,说是当补偿的,说我们都说好要又说不要,他们亏损。于是,我们双方就发生争吵了,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认为自己的定金是用于购买他家店内任意一款产品,最主要项链是现成的,并非定制款。
3.我们需要出这600元吗?
浙江省-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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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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