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异,育有4女,我在家中排行老二,母亲生前交代:身后事由二女儿料理,名下两套宅基地也由二女儿继承,留下的钱财用于后处理身后事后余下的女儿4人均分,女儿4人也签下《遗产分配协议》同意此决定,但因村委现阶段无法将宅基地进行更名,宅基地登记人仍是母亲;又因为三女儿户口地址落在其中一套宅基地上(母亲是自己一个户口本,三女儿也是自己一个户口本,农村子女成家后是可以分户出来,但是地址能落在同一个宅基地上),现在遇到拆迁,三女儿以户口落在其中一套宅基地为由,提出要参与分配拆迁补偿款,请问三女儿有这个资格参与分配么?
广东省-深圳市
婚姻家庭
2020-07-20 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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