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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异,育有4女,我在家中排行老二,母亲生前交代:身后事由二女儿料理,名下两套宅基地也由二女儿继承,留下的钱财用于后处理身后事后余下的女儿4人均分,女儿4人也签下《遗产分配协议》同意此决定,但因村委现阶段无法将宅基地进行更名,宅基地登记人仍是母亲;又因为三女儿户口地址落在其中一套宅基地上(母亲是自己一个户口本,三女儿也是自己一个户口本,农村子女成家后是可以分户出来,但是地址能落在同一个宅基地上),现在遇到拆迁,三女儿以户口落在其中一套宅基地为由,提出要参与分配拆迁补偿款,请问三女儿有这个资格参与分配么?

广东省-深圳市 婚姻家庭 2020-07-20 17:12:19
用户:136*****196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07-20 17:19:26

    你好,案情比较复杂,具体可以一对一或者电话咨询

  • 王志鹏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0-07-20 17:30:04

    按照你们之间的协议来看,三女儿是没有资格来参与分配,只是在户口登记时,宅基地的地址与你母亲地址一致而已,属于公安户籍管理制度,并不属于你们之间对财产的管理。因此没有资格。如有不明,可以在平台对我进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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