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6年到某公司上班,今年4月离职,本人在离职之前已完整跟进并处理完19年下半年的订单事项(2019年下半年的订单于2020年2月底全部出口完毕,由于客户的付款方式为T/T 30天或T/T 60天,因此1、2月份出口的外汇在2020年2、3月分别到账)。离职之前与公司财务经理确认过2020年2、3月份外汇到账的业绩提成如何计算,所得到的回复是“这些是属于2019年的订单业绩,会按照2019年计算提成比例方式,在全部收款后补计算奖金给员工。”但在今年6月与财务经理核对出口额,财务经理及总经理坚称1月份的出口额为2020年度的出口额,不能按照19年计算提成比例方式结算给员工,请问我可以如何维权
福建省-厦门市
劳动争议
2020-07-06 13: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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