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双方已正式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分红和出资额的财产处理约定时间已到期。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任职某私人公司监事一职,对外公示持有15%股权。到期后男方不付我起诉,现男方反诉,提出:1:出资方由男方母亲全额出资。该公司法人已于男方离职后我起诉前全额返还男方母亲。请问这笔出资款是否可以视作男方母亲的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是否会驳回男方的反诉要求?2:男方提供了该公司在婚姻存续年度亏损的证据证明。即该公司对公账户的业务凭证,和公司地址的转租证明。请问离婚协议中原本约定分红款不低于八万块的条款是否有效?我有必要要求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查账吗?或者说公司实际盈亏与离婚协议约定并无冲突?
安徽省-宣城市
婚姻家庭
2020-06-29 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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