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北京房产与一北京某知名中介公司签订了两年租赁业务,是我与他们企业签的租赁业务,他们向我年付租金,然后他们再自行安排把我的房子出租给第三方。今年六月初他们该向我交付今年租金时,协商了一个补充协议,说是因为疫情原因,房子都不好租,希望我给他们降租金,我同意了,每个月降了800元,然后先给一个月,第二个月再把所有的房租一次性给齐,考虑疫情影响我同意了。现在马上该支付其余几个月的房租了,结果他们说房子不好租,他们租不出去,想无条件解除合同。我们之前签的合同是违约者需赔付两个月房租,现在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支付违约金,我起诉有效吗
北京市
合同纠纷
2020-06-26 2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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