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打算辞退,18年11月入职至今期间公司曾注销原公司新申请成立新的公司 把劳动合同签在了当前公司下,想问一下身为员工应获得哪些赔偿?
目前有几点不太明白:1、若公司将原公司注销以新公司入职不满一年为由只给予两个月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2、若主张要求原公司将工龄延顺到哺乳期结束,那么此时公司应给予几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3、同上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辞退员工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保直至哺乳期结束?
4、若要求公司延顺工龄及将社保缴纳至哺乳期结束是否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该员工是否要继续在岗位工作?
5、员工主张除2n补偿金外,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哺乳期内所有工资及社保是否合理
海南省-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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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4: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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