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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王军林持C1证驾驶鲁KX137F号小型变通客车,沿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田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顺行至路口等候左转弯通过的高辉持C1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机动车碰撞,后二轮车又与对向直行的魏虹持C1证驾驶鲁K3169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高辉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合 2020年1月17日,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第371201201900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王军林承担定,予以 事故主要责任,高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魏虹不承担事故责任。

山东省-威海市 交通事故 2020-06-20 12:25:43
用户:155*****632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6-20 12:27:15

    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向承担责任的人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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