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王军林持C1证驾驶鲁KX137F号小型变通客车,沿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田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顺行至路口等候左转弯通过的高辉持C1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机动车碰撞,后二轮车又与对向直行的魏虹持C1证驾驶鲁K3169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高辉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合
2020年1月17日,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第371201201900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王军林承担定,予以
事故主要责任,高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魏虹不承担事故责任。
山东省-威海市
交通事故
2020-06-20 12: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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