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辽宁省建昌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当时离婚协议中未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现就以下财产及债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产分割:
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上述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条件委托并配合男方办理上述房产的如下手续:产权证,契税证;维修基金;离婚析产过户至男方名下或买卖交易;等所有手续。所发生费用由男方承担。
二、债务承担
男方负责上述房产银行欠款的偿还,上述房产银行欠款女方不在承担。
以上内容系双方自愿达成,完全真实,不存在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等,且双方确认对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有虚假责任自负,愿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协议为2017年8月
辽宁省-丹东市
婚姻家庭
2020-06-18 15: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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