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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的行业是教育行业。过年前,跟一家新机构签了一份协议,协议是机构提供督导,对我教学进行督导。但需要签三年的合同,未满三年离职需要赔偿机构的损失一万五。协议的日期是从1月31日到2023年1月31日。但因为疫情的原因,机构并未在1月31日开学,所以在1月31日到5月31日这期间,机构并没有提供督导的服务。我现在想要离职,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进行赔偿吗

广东省-汕头市 合同纠纷 2020-06-05 19:51:48
用户:159*****410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06-05 20:12:19

    你好,劳动者只有法定的几种情况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你的不需要赔偿

    用户追问2020-06-05 20:16:28
    也就是未接受督导服务,这协议里的内容不存在违约是吗?但在2月24至2月28和5月25至6月4日有去机构上班的,这不属于服务期吧?
    律师回复2020-06-05 20:17:41
    你们约定的违约条款本身无效,不需要考虑其他,提前30日提出辞职,个人原因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回复于2020-06-05 20:24:28

    单位协议要求离职赔款的条约违反劳动法,离职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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