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0-06-04 11:58:59
第一百八十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