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追问2020-05-11 11:14:35
北京博雅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专用合同书
贷款方:北京博雅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方姓名:
(签名并按手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
借款方户籍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钊强
借款方身份证号:
财务部负责人:
周大伟
借款方联系电话:
信贷部经理:
段兆阳
借款方银行名称:
财务总监:
欧阳贺
借款方银行卡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楼1110室
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
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第一条:还借款利率、金额、种类、用途、期限
还借款利率、金额、种类、用途、期限
(1)贷款利息按0.006%计算(6厘),按月结息,固定利息。
(2)借款金额(大写):
圆整(人民币)
(3)贷款种类:□个人贷款□个体经营贷款□企业贷款
(4)借款用途:□个人消费□购车□购房□经营□住房装修□其他
(5)借款期限: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第二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付息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付息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工资
□营业收入
□租金
□其他
(2)还款及付息方式:□净息还款□分期还款
□其他
(3)还款及付息方式:□现金还款
□银行代扣
□其他
(4)还款及付息时间:□月度
□季度
□年度
□其他
条
第三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协议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合同所填写的银行
账户。
借款方收到贷款金,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准时返还本金,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合同条款,必须支付本合同贷款额度50%作为合同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
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
责任,
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
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
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提前7天向贷款方提出
申请,
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如借款
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
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四条
第四条: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
(1)贷款方承担借款方的担保贷款风险,根据国家贷款规定需验证借款方个人最低还款能力。借款
方在合同签订日需在本人账户存入贷款额度20%-70%的对应资金提交验资批款,
银行验证完成后半个
小时内需将借款方的贷款一次性发放到借款方合同填写的账户上。如果借款方签完合同而不能按合
同条款履行的话,公司将视为严重蓄意骗贷处理,同时移交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贷款纠纷诉讼,按
照违约合同法处理,借款方完成资金验证,如贷款方未及时发放贷款,借款方有权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贷,借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借款方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银行有权
审查借款方还款信用,借款方必须遵守银行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如借款方流水偏低,综合评
分不足。借款方必须配合银行验证还款能力金并提高银行卡流水。方可下款给予借款方。(验证由银
行系统确定通过)。
第五条
第五条: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
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第六条
第六条: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
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
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
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可撤销;
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
整,解除债务,清算并按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
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5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
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15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第七条
第七条:借款方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
上)
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
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
何实体对他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
则前诉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
将导致我公司贷款
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我公司可以宣告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
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
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
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
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款中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
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八条
第八条:借款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转入借款方关联银行卡内,以便于银行系统每月扣取利息。借款
方如不按时支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九条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
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
偿付。
第十条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借款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以上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给对方
50%违约金。至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
生争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人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第(1)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
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1)由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楼1110室
法人代表(手印):
借款人签字(手印):
法律顾问:
签约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