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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原告:盘锦润佳通信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被告: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16年6月22日原告丁润政与被告签订《地暖实施合同》99.1万元。2019年12月9日开庭,被告代理律师承认工程是原告干的,工程款100万元。可是工程款100万元已经付款给丁润东了。2020年3月2日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因是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是丁润政个人,不是盘锦润佳通信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重新立案原告丁润政 被告不变。内容不变。 律师咨询: 一、2016年6月22日原告丁润政与被告签订《地暖实施合同》99.1万元。被告承认工程

辽宁省-盘锦市 其他 2020-05-05 09:14:22
用户:137*****395
律师回复(2)
  • 张江浩律师

    月帮助24人

    回复于2020-05-05 09:22:36

    你这个问题内容太长,没有显示完全

    用户追问2020-05-05 10:41:08
    我再发给你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305人

    回复于2020-05-05 10:23:47

    签订的这个合同也没有经过被告《公司法》人签字盖章,没有的话,那原告需要提供被告这边签字合同的人的授权书,或者是其他身份证明此来证明这个合同工程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用户追问2020-05-05 10:36:49
    我的咨询问题是两个。 一是被告将工程款给丁润东了没有给我原告。二是被告将丁润东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交给法官证明工程款给我了。我应该怎样和法官说?
    律师回复2020-05-05 10:40:04
    你只要能证明你是跟被告公司签订的,工程是公司做的,你的主张才能成立,钱给谁了只要没给你,你才有胜算,如果你合同不是跟公司签订的,无法证明这个工程是公司做的,你再次起诉一样会驳回
    展开全部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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