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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公公八五年为我老公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盖好了房屋,公公就我老公一个儿孑,排行老六,其余都是女儿,公公的二女儿出嫁后生了小孩,因家庭困难,和婆家一大家子人住在一起,房屋紧缺,公公同情她让二女儿暂住在我们宅基地上的房屋里,1999年我们结婚,公公的二女儿还是没有能力买房建房,又不走,我们就和公公住在了一起,2009年公公的二女儿把我们的房屋拆了建成了楼房,现在我们这里拆迁,村里只愿和公公的二女儿签,理由是长期居住,房屋翻盖,这样做合法吗?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是公公的名字,我公公去年因意外去逝没有留下遗嘱,但是生前到村里说过房子是给儿孑的,公公不在了现在是不是只能和婆婆签,她是合法使用人,

安徽省-合肥市 其他 2020-05-03 14:40:26
用户:177*****363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5-03 15:11:09

    如果没有医嘱,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这几个子女都有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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