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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4岁的女孩被吸毒的母亲抛弃街上,公安通过监控找到了孩子的户口住址,家人(外婆,舅舅)告知孩子母亲已经出走,孩子的父亲不知道是谁,并且外婆和舅舅明确拒绝将孩子带回家,现在孩子在福利院住了快半年我没有家人去看望或带回,但孩子的户口也还是登记在外婆和舅舅一家里的,请问这个孩子属于可以被收养的弃婴儿童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其他 2020-04-28 11:45:08
用户:186*****167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4-28 11:51:04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弃婴: 第一,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年满30周岁。 符合收养条件后收养弃婴的程序: 1、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2、接着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3、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法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凭收养登记证就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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