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保安公司队长,疫情期间公司始终不能及时补充人员,从春节开始缺编3人,没有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让我擅自撤了某些岗位同时现有人员也在加班,因队员年龄都比较大,甲方领导怕队员身体出问题,后来告诉我别老让队员加班(队员的工作量本来就是12小时每天),后来3月份就不让队员加班了,但实际报考勤的时候我一直给队员报着加班,公司发放的加班费每个队员包括我在内都分了一部分,后来公司知道了实际队员没有加班,但是一直发放着加班费,对我进行处罚,我的工资是5000,一次性对我进行罚款3500,还有一次因为我没有及时看到公司微信群里
发的通知对我进行罚款100元,我想了解一下他们对我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吗?谢谢您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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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18: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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