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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现在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适为由,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了退工单给我,我与单位并未协商好离职

江苏省-无锡市 劳动争议 2020-04-21 13:11:08
用户:151*****910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0-04-21 13:44:35

    你好,这要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 曹磊律师

    月帮助131人

    回复于2020-04-21 13:51:45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员工,并且没有经济补偿。

  • 高黎律师

    月帮助3人

    回复于2020-04-21 13:55:15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满足: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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