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追问2020-04-02 16:15:30
3.17
与房东签合同,下午一同前往铺面(宜和云天19栋8号商铺),里面杂乱不堪,因积放已久,衣物用品发霉一片。房东与其沟通,问他东西还要不要,他很惊讶,不清楚这里面还有东西,房东给他拍了很多照片,他看了照片后通话,他拿不准都哪些东西是他的,说先不要处理这些东西,我说我房子租下来肯定要开始装修,这么多东西不处理我怎么装修,要么你每天付50元保管费,我先不装修,他说“那点破烂还需要一天50吗?”我说既然是破烂,我可以帮你处理掉然后开始装修,他不肯,随后经房东从中调解,次日(即3.18日)给他一天时间来搬东西,到3.19日,房子里所有物品归现租户所有,他同意了(房东为证)。
3.18
整个上午没有一点音讯,到下午两点左右,接到原告电话,说他朋友下午会来搬东西,如果我有事人不在的话就把钥匙放到隔壁超市(白云边欣怡慧超市),当时正好要出门,我同意了,并把钥匙放到隔壁超市了。直到吃完晚饭,我思虑了一下,他的物品已经拍了照片,我就有保管责任,如果钥匙没在我这里,他的东西因此丢失,我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去超市将钥匙取回。(备注:将钥匙放在超市并不是处理这件事情的必然条件,他当晚确实没来,哪怕当时来了发现钥匙没在隔壁超市,他可以给我打电话,他并没有!)
3.19
中午给我发了一条信息(短信留存),但我当时没有看见,也没有接到电话,事实上我们已经开始准备装修前的工作,清理店铺了。
3.20
偶然打开手机短信,看见了他19号发的短信,我回信说东西已经清走了,但并没有说扔掉了。他打电话来质问我为什么把他东西扔了,态度恶劣,未果。
直至3.28没有任何电话,短信来询问
3.28
下午两点左右,我和我妈骑车到店门口,我刚把门打开,在车斗拿东西的功夫,店里进去了一个人,不打招呼,也没有在门口停留言明身份,直闯内室。我们进去后问他是谁,他才说是前租户,他问我,“不是说把我东西都扔了吗?这不是都在吗?”我:“我没有说把你东西都扔了,因为要装修,我把那些东西都清走了!”插科打诨,避重就轻。态度恶劣,言语中透露着轻蔑和侮辱(你们就是想霸占这些东西,过不起了吗?你们是想耍混的还是来横的……)。言语刺激作用下,我妈气得站不住,让他走,让他出去,要么报警要么找房东,找个讲理的人来评理再说。(我妈气的站不住,跪在地下,我在旁搀扶,原告竟说“你们娘俩挺能装啊!”)
第一次报警,原告报警,经详述后,民警问我想怎么办,我说保管费500,东西都拉走,如果给300,那桌椅留下(两个椅子,一个小茶几),原告不同意,最后民警拍照都拍了哪些东西,处理意见到底是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民警就走了。因为桌椅又给民警打了一次电话,民警说那就350,桌椅都让他拉走,原告和我均说可以)
本以为达成共识,问题解决。他找车拉东西,结果车没有电了,问我能不能隔天,我说完全没问题,明天不用看我几点在几点来,你几点找好车过来,我几点来给你开门。我们一家人与原告毫无戒心聊起了天,倒水递凳子,聊天过程中毫无异常。我说这些都是贵重的东西,肯定要给你们留着,我们也没有用,有一些破衣烂衫发霉得太厉害了,我们就给扔掉了。他还说,你要扔怎么不把所有东西都扔了,留着点干嘛呢?都扔了不就没有这些事情了?我说做人不能那样,这些一看就是贵重物品,故意扔掉那是我们做人不行。结果原告将我说的话偷偷录音!导致我心里很不舒服,我们虽然不懂法律,但是对法律有着敬畏之心。他无缘无故不会录音,录音肯定有他的用处,但我的权利还需要我自己来维护,所以我报了警。
第二次报警,被告报警。警察到了以后,我得知经常不会为我作证,但会做进一步调解,我将事情始末原原本本对来的四位民警详述了一遍,民警说给保管费东西拉走,以后别找人家麻烦,人小姑娘做生意也不容易,行不行。他说不行(此处延伸一点,他之前说一堆破烂,不肯给我保管费,到第二次民警过来他又突然说在其中一个筐里有个价值千元左右的饰品。毫无凭证满嘴胡说)他坚持走法律程序,民警调解失败,与我们告别离开。原告一直在门口打电话,我们关灯锁门打算骑车走的时候,我下车跟他打招呼,说“帅哥,我们先回家了,你有什么事别怕麻烦,给我打电话就行。”
3.29
因我加盟的店铺已装修完毕,物料采购也已完毕,前一天与区域经理沟通好,我要去美好家园店学习相关知识。去他店之前,我也给原告发信息,“帅哥,我今天要去别店学习,不定什么时候去店里,你如果有事直接打电话。”(短信留存)原告没回
3.30
早上接到原告电话,内容是问我有没有收据,他付给我保管费的话需要我写一张收据给他。(因为我们想和气生财,对于一个随便就可以录音的人来说,我更怕的是他以后在我开店期间使坏下绊,我就决定息事宁人,我也不要保管费了,他把东西拉走,以后不要再来店里找我麻烦就行。)所以我说,用不着收据,来拉东西就行。
3.31
13:15 我打电话给他,问他什么时候来拉东西,我这边马上开业了。被告知对方已经起诉我,让我等法院传票。
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