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单位为某汽车厂家区域活动第三方代理公司,因2019年12月27日接到通知2020年不再与该汽车厂家进行合作,同时人事也在27日当天下班前给我们下达了原所在部门取消的通知,并达成协议:19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部门人员也按照公司规定完成了所有的相关交接手续,离职合同中表明公司赔偿我1.5个月薪水,并签订在2020年3月31日前付给我(合同内有公章及本人手印)。今天是合同付款日期的最后一天,找到公司人事得到的答复是不确定什么时候能给,需要等原合作汽车厂家将19年11、12月活动资料核销完毕后才能付款!麻烦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河北省-石家庄市
劳动争议
2020-03-31 13: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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