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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驾驶低速货车沿京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沙路口处与同方向车辆轻型货车相撞后,两车撞于渠沟内。造成对方车主驾驶人受轻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导致事故呢原因是因为我当时跟对方车辆一直保持跟车状态,对方车辆在前,我在后。然后行至路口的时候对方车辆没有打转向灯,也没有踩刹车,又突然左转的动向,我在后面第一次看见他有这种现象的时候我立马踩刹车,松油门收了一下车。但当我做完这些动作的时候前方车辆又不转了,当时我两之间车距已经再4-5米之内了,就当我以为前方车辆要直行的时候,他又猛的左转,而且当时已经错过路口了,我没有办法采取紧急刹车,只能下意识的往左大方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交通事故 2020-03-31 12:58:57
用户:185*****470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3-31 16:25:43

    你好,请问事故责任认定出出来了吗?我是银川律师1-5-9-0-9-5-2-8-9-6-8,可以加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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